政策法规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8来源:浏览次数:2679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35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134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2013年8月27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13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上年度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非因企业原因产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除外);

(三)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提升职工技能。

第四条 非因企业原因产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同一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稳岗补贴的拨付实行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挂钩的激励机制。即按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占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拨付,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一)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1%(含1%)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50%拨付。 

(二)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0.8%(含0.8%)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40%拨付。

(三)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0.6%(含0.6%)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30%拨付。

(四)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不足工资总额0.6%的,按其缴费额的20%拨付。

第七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申请稳岗补贴承诺书》;

(三)企业上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表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

企业持指定的资料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

1)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2)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情况汇总提交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核认定办公室。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劳动关系处、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组成的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核认定办公室,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www.whrsj.gov.cn上对拟发放稳岗补贴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报批

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拨付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所需稳岗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九条 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建立通报表彰制度。

第十一条 稳岗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确保企业稳岗补贴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事业单位拨付稳岗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新城区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286号)同时废止。